DZ/T 0226-2010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
发布时间:2010-07-14 实施时间:2010-07-31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是指为矿产资源规划工作而建立的、按照一定的数据结构和数据内容组织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完整性的数据库。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是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矿产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为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标准化水平,促进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包括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基本要求、数据结构、数据内容、数据管理、数据交换和共享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基本要求,包括数据库的命名、版本、编制单位、编制时间、数据来源、数据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数据库的命名应当简明、明确,能够反映数据库的内容和用途。数据库的版本应当标明,以便于管理和维护。编制单位应当标明,以便于了解数据库的来源和可信度。编制时间应当标明,以便于了解数据库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数据来源应当标明,以便于了解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数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数据结构,包括数据库的组成、数据表的结构、数据表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要求。数据库应当由多个数据表组成,每个数据表应当具有唯一的表名和表标识符。数据表的结构应当符合规范化原则,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数据表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以便于数据的查询和分析。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数据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基础数据、矿产资源评价数据、矿产资源规划数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等方面的要求。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应当包括矿产地质、矿产地球化学、矿产物理、矿产地球物理、矿产地形、矿产水文等方面的数据。矿产资源评价数据应当包括矿产资源量、品位、分布、开采条件、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数据。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应当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划等方面的数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数据应当包括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冶炼、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数据。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数据管理,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存储、数据更新、数据备份等方面的要求。数据采集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内容和数据格式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数据录入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进行,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结构进行,确保数据的易于管理和维护。数据更新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数据备份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数据交换和共享,包括数据格式、数据传输、数据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数据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以便于数据的互通和共享。数据传输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数据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以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不可篡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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