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T 0104-2014
证券期货业非公开募集产品编码及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4-02-10 实施时间:2014-02-10


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非公开募集产品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然而,由于非公开募集产品的投资门槛较高,投资者数量相对较少,监管难度较大,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风险难以评估等问题,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产品的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联合制定了《证券期货业非公开募集产品编码及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旨在建立健全非公开募集产品的编码和管理制度,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非公开募集产品的定义和分类

《规范》对非公开募集产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非公开募集产品是指不向公众募集资金,通过私募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证券期货产品。根据投资对象和投资策略的不同,非公开募集产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期货投资基金、私募证券资管计划和私募期货资管计划四类。

二、非公开募集产品的编码规则

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管,非公开募集产品应按照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编码规则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投资策略、产品投资领域、产品投资期限、产品起始日期等要素。其中,产品类型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期货投资基金、私募证券资管计划和私募期货资管计划四类;产品名称应简明、准确、具有区分度;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产品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产品投资领域应当明确,不得涉及禁止投资的领域;产品投资期限应当合理,不得超过3年;产品起始日期应当与备案登记日期相同。

三、非公开募集产品的管理要求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非公开募集产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和登记,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运作。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履行相应的职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要求包括:

1.备案登记:非公开募集产品应当在备案登记机构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内部管理制度:非公开募集产品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服务等方面的制度,确保产品的合法合规运作。

3.风险控制体系:非公开募集产品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监控等方面的措施,确保产品的风险可控。

4.职责履行: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包括产品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投资者服务等方面的职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非公开募集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非公开募集产品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基本情况、投资策略、投资风险、业绩表现等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具体要求包括:

1.基本情况:非公开募集产品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投资策略、产品投资领域、产品投资期限、产品起始日期等要素。

2.投资策略:非公开募集产品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方向、投资标的、投资比例、投资期限等要素。

3.投资风险:非公开募集产品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风险。

4.业绩表现:非公开募集产品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业绩表现,包括收益率、风险收益比、业绩排名等方面的数据。

五、相关标准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7号)
2.《期货公司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
3.《证券公司私募资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6号)
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66号)
5.《期货公司私募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