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T 196-2013
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运行故障等级
发布时间:2013-07-11 实施时间:2013-10-01
静止气象卫星是指在地球同步轨道上运行的气象卫星,其地面应用系统是指用于接收、处理、分发静止气象卫星数据的系统。为了保证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其运行故障等级进行评定。
本标准将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的运行故障等级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I、II、III、IV、V级。其中,I级为最高等级,V级为最低等级。各等级的定义如下:
I级:致命故障,会导致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无法正常工作,或者会对人员、设备、环境等造成严重的危害。
II级:严重故障,会导致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的功能受到严重影响,或者会对人员、设备、环境等造成较大的危害。
III级:一般故障,会导致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的功能受到一定影响,或者会对人员、设备、环境等造成一定的危害。
IV级:轻微故障,会导致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的功能受到轻微影响,或者会对人员、设备、环境等造成轻微的危害。
V级:无故障,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正常工作。
评定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的运行故障等级时,需要根据故障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应当以表格的形式进行表述,包括故障等级、故障描述、故障影响、故障持续时间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静止气象卫星及其地面应用系统的运行故障等级评定,可供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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