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T 241-2014
光化学烟雾等级
发布时间:2014-10-24 实施时间:2015-03-01
光化学烟雾是指在光化学反应过程中产生的烟雾,主要由光化学氧化反应和光化学还原反应产生。光化学烟雾的产生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气象条件、光照强度等因素有关。光化学烟雾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来规范光化学烟雾的等级。
本标准将光化学烟雾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Ⅰ级为最轻微的光化学烟雾,Ⅳ级为最严重的光化学烟雾。各等级的定义如下:
Ⅰ级:光化学烟雾浓度小于等于0.1mg/m³;
Ⅱ级:光化学烟雾浓度大于0.1mg/m³,小于等于0.2mg/m³;
Ⅲ级:光化学烟雾浓度大于0.2mg/m³,小于等于0.3mg/m³;
Ⅳ级:光化学烟雾浓度大于0.3mg/m³。
本标准规定了光化学烟雾的检测方法和评定方法。检测方法包括采样、样品处理、分析测定等步骤。评定方法包括对光化学烟雾等级的判定和评价。评价时应考虑光化学烟雾的浓度、持续时间、空气质量指数等因素。
本标准还规定了光化学烟雾等级的标志。标志应包括等级编号、等级名称、检测日期、检测地点等信息。
相关标准
- GB/T 16157-201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 HJ/T 163-2004 大气环境中光化学烟雾的测定
- HJ/T 174-2004 大气环境中光化学烟雾的评价
- HJ/T 175-2004 大气环境中光化学烟雾的标志
- HJ/T 176-2004 大气环境中光化学烟雾的分类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