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T 301-2015
林业气象观测规范第4部分:森林地被可燃物含水量观测
发布时间:2015-12-11 实施时间:2016-04-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森林地被可燃物含水量的气象观测。

二、术语和定义
2.1 森林地被可燃物含水量
指森林地表层可燃物(如枯叶、枯枝、草等)中所含水分的百分比。

2.2 森林地表层
指森林地表面到地下深度为10cm的范围。

2.3 森林地被可燃物含水量观测点
指在森林地表层内设置的观测点,用于观测森林地被可燃物含水量。

2.4 森林地被可燃物含水量观测仪器
指用于测量森林地被可燃物含水量的仪器。

三、观测方法和要求
3.1 观测点的设置
(1)观测点应选择在森林地表层内,避免选择在坡度大、水流湍急、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段。
(2)观测点应选择在森林地被可燃物分布均匀的地段,避免选择在枯叶、枯枝、草等含水量明显不同的地段。
(3)观测点应避免选择在树干、树冠下、石头、水泥路面等不易受到日照和降雨的地段。

3.2 观测仪器的选择和校准
(1)观测仪器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并经过校准。
(2)观测仪器应定期检查和校准,确保测量精度和准确性。

3.3 观测时间和频率
(1)观测时间应选择在早晨8时至10时和下午4时至6时之间,避免选择在中午和晚上观测。
(2)观测频率应根据气象条件和森林火险等级确定,一般不少于每天一次。

3.4 观测数据的处理和报告
(1)观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观测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报告,包括观测时间、观测点编号、森林地被可燃物含水量等信息。

四、附录
附录A(规范性附录)森林地被可燃物含水量观测数据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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