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T 029-2012
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
发布时间:2012-03-02 实施时间:2012-03-05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场地的选择直接关系到选举的公正、公平、公开。为了保障选举的顺利进行,本标准制定了以下要求:

1. 场地面积
选举场地应当满足选民投票、候选人宣传、工作人员工作等需要,场地面积应当不小于50平方米。

2. 场地布局
选举场地应当布局合理,选民投票区、候选人宣传区、工作人员工作区应当分开设置,保证选民投票的隐私和候选人宣传的公开。

3. 环境卫生
选举场地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噪音、无污染,保证选民投票的舒适和健康。

4. 安全设施
选举场地应当设置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等,保证选民投票的安全。

5. 通风设施
选举场地应当设置通风设施,保证选民投票的空气质量。

6. 无障碍设施
选举场地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如坡道、扶手等,保证残疾人选民的投票权利。

7. 电力设施
选举场地应当有稳定的电力供应,保证选民投票和候选人宣传的正常进行。

8. 交通便利
选举场地应当交通便利,方便选民前往投票。

相关标准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3098.1-2010 信息技术术语通用词汇
GB/T 3323-2018 选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