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56.1-1993
暂住人口基本信息管理标准 暂住证编号
发布时间:1993-06-10 实施时间:1993-08-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暂住人口基本信息管理,包括暂住证编号的编制、使用、管理等方面。

二、编制规则
1. 暂住证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14位为年月日,第15-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
2. 行政区划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行政区划代码标准。
3. 年月日采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月份,DD表示日期。
4. 顺序码为3位数字,从001开始连续编码。
5. 校验码采用ISO 7064:1983.MOD 11-2校验码计算方法。

三、使用要求
1. 暂住证编号应在暂住证上印刷,并在暂住人口基本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2. 暂住证编号应在暂住人口基本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修改、删除等操作时使用。
3. 暂住证编号应在暂住人口基本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备份和恢复,确保信息安全性。

四、管理要求
1. 暂住证编号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编制和管理。
2. 公安机关应建立暂住证编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3. 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暂住证编号进行备份和恢复,确保信息安全性。
4. 公安机关应对暂住证编号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相关标准
- GA 56.2-1993 暂住人口基本信息管理标准 暂住证制作
- GA 56.3-1993 暂住人口基本信息管理标准 暂住证使用
- GA 56.4-1993 暂住人口基本信息管理标准 暂住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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