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93-1998
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发布时间:1998-12-08 实施时间:1999-03-01


中毒案件是指因吸入、食入、注射或接触某种有毒物质而引起的人体中毒现象。在中毒案件中,采取检材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证据。本标准旨在规范中毒案件采取检材的行为,确保检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基本原则
1.1 采集检材应在现场进行,尽可能避免污染和损坏。
1.2 采集检材应根据中毒物质的性质和中毒程度进行选择。
1.3 采集检材应注意保护现场,避免破坏或污染其他证据。
1.4 采集检材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避免误操作和交叉污染。

2.采集方法
2.1 吸入中毒:采集呼吸道分泌物、血液、尿液等。
2.2 食物中毒:采集食物、呕吐物、血液、尿液等。
2.3 注射中毒:采集注射部位、血液、尿液等。
2.4 接触中毒:采集接触部位、血液、尿液等。

3.保存要求
3.1 液体检材应保存在密封的容器中,避免挥发和泄漏。
3.2 固体检材应保存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受潮和变质。
3.3 检材应标注采集时间、地点、采集人员等信息。

4.检验方法
4.1 化学检验:采用化学试剂对检材进行检验。
4.2 生物检验:采用生物学方法对检材进行检验。
4.3 物理检验:采用物理学方法对检材进行检验。

5.鉴定要求
5.1 鉴定应根据检材的性质和中毒程度进行选择。
5.2 鉴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5.3 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相关标准
GB/T 16886.1-2011 食品中毒微生物检验方法
GB/T 16886.2-2011 食品中毒化学检验方法
GB/T 16886.3-2011 食品中毒生物毒素检验方法
GB/T 16886.4-2011 食品中毒动物源性毒素检验方法
GB/T 16886.5-2011 食品中毒植物源性毒素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