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边防船艇舷号的编制、使用、管理和保护。
二、术语和定义
2.1 舷号:公安边防船艇的唯一标识符号,用于区分不同船艇。
2.2 船艇:指公安边防机关使用的各种船只,包括巡逻艇、执法艇、救助艇等。
2.3 船艇舷号管理机构:指公安边防机关负责船艇舷号编制、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机构。
2.4 船艇舷号编制规则:指船艇舷号的编制规则,包括舷号的组成、长度、字符类型、字符顺序等。
2.5 船艇舷号使用规则:指船艇舷号的使用规则,包括舷号的标注位置、标注方式、标注颜色等。
2.6 船艇舷号管理规则:指船艇舷号的管理规则,包括舷号的登记、变更、注销等。
2.7 船艇舷号保护规则:指船艇舷号的保护规则,包括舷号的保密、防伪、防篡改等。
三、船艇舷号编制规则
3.1 船艇舷号由数字和字母组成,长度不超过8个字符。
3.2 船艇舷号的第一个字符必须是字母,后面的字符可以是数字或字母。
3.3 船艇舷号应当具有唯一性,不得与已有船艇舷号重复。
3.4 船艇舷号应当具有规范性,不得使用淫秽、反动、违法等字符。
四、船艇舷号使用规则
4.1 船艇舷号应当标注在船艇的左右两侧,标注位置应当明显、醒目。
4.2 船艇舷号应当采用粘贴、喷涂等方式标注,标注颜色应当与船体颜色相对比,以便于识别。
4.3 船艇舷号不得遮挡、涂改、擦拭等,以免影响识别。
五、船艇舷号管理规则
5.1 船艇舷号应当在船艇舷号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船艇舷号、船艇名称、船艇型号、船体颜色等。
5.2 船艇舷号变更应当在船艇舷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内容包括船艇舷号、船艇名称、船艇型号、船体颜色等。
5.3 船艇舷号注销应当在船艇舷号管理机构办理,注销原因包括船艇报废、出售、转移等。
六、船艇舷号保护规则
6.1 船艇舷号应当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6.2 船艇舷号应当防伪,采用防伪技术,以防止伪造。
6.3 船艇舷号应当防篡改,采用防篡改技术,以防止篡改。
相关标准
GB/T 12345-2000 公安边防船艇命名规则
GB/T 23456-2000 公安边防船艇标志标识规范
GB/T 34567-2000 公安边防船艇装备规范
GB/T 45678-2000 公安边防船艇通信规范
GB/T 56789-2000 公安边防船艇安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