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55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营业场所端功能要求
发布时间:2005-11-04 实施时间:2006-01-0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提供上网服务的公共场所,如网吧、图书馆、学校等。由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用户众多、使用频繁,因此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安全,中国公安部制定了GA 559-2005标准,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营业场所端的功能要求。

GA 559-2005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

1.网络接入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合法的网络接入方式,如ADSL、光纤等。网络接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GB/T 28181-2011《数字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等。

2.用户身份认证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以保障上网服务的安全性。身份认证方式可以采用密码、指纹、刷卡等方式,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GB/T 20979-2007《密码应用安全技术规范》等。

3.上网记录管理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对用户的上网记录进行管理,包括上网时间、上网内容等信息。上网记录应当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证。同时,上网记录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网络安全防护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取一定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防护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GB/T 20979-2007《密码应用安全技术规范》等。

5.其他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措施等。同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相关标准
GB/T 28181-2011 数字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B/T 20979-2007 密码应用安全技术规范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5273-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GB/T 35276-2017 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