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430.1-2003
公安边防部队警务信息管理代码 第1部分: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发布时间:2003-05-30 实施时间:2003-05-30


公安边防部队是维护国家边境安全、打击跨国犯罪、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为了加强公安边防部队的警务信息管理,规范机构代码的编制,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边防部队的警务信息管理机构代码的编制,包括公安边防部队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警务室等机构。

机构代码的编制原则如下:

1. 机构代码应该具有唯一性,不重复、不遗漏。

2. 机构代码应该具有层次性,能够反映机构的级别和隶属关系。

3. 机构代码应该具有规律性,便于记忆和使用。

机构代码的编码规则如下:

1. 总队的机构代码为“10”,支队的机构代码为“20”,大队的机构代码为“30”,中队的机构代码为“40”,警务室的机构代码为“50”。

2. 机构代码的第3位和第4位表示机构所在省份或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

3. 机构代码的第5位和第6位表示机构所在地级市的行政区划代码。

4. 机构代码的第7位和第8位表示机构的级别和隶属关系。

5. 机构代码的第9位和第10位表示机构的序号。

机构代码的编码方法如下:

1. 总队的机构代码为“10”,后面跟着省份或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和“0000”。

2. 支队的机构代码为“20”,后面跟着省份或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地级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和“00”。

3. 大队的机构代码为“30”,后面跟着省份或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地级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和“01”。

4. 中队的机构代码为“40”,后面跟着省份或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地级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和“02”。

5. 警务室的机构代码为“50”,后面跟着省份或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地级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和“03”。

例如,广东省深圳市公安边防部队罗湖大队的机构代码为“3011040001”。

本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公安边防部队的警务信息管理水平,减少信息管理中的错误和漏洞,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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