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保障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的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中国公安部制定了《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远程通讯端功能要求》(GA 661-2006)标准,旨在规范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远程通讯端的功能要求,保障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
该标准主要包括远程通讯端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安全要求、性能要求、测试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远程通讯端的基本要求包括支持TCP/IP协议、支持远程升级、支持远程配置等;功能要求包括用户管理、日志管理、远程监控等;安全要求包括身份认证、数据加密、防止攻击等;性能要求包括响应速度、稳定性等;测试要求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
远程通讯端的基本要求是保证远程通讯端能够正常工作的基础。支持TCP/IP协议是因为TCP/IP协议是互联网上最常用的协议,支持远程升级和远程配置是为了方便远程管理。功能要求是保证远程通讯端能够满足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需求。用户管理是为了保证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远程通讯端,日志管理是为了方便管理人员查看远程通讯端的使用情况,远程监控是为了方便管理人员实时监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的使用情况。安全要求是保证远程通讯端的安全性。身份认证是为了保证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远程通讯端,数据加密是为了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防止攻击是为了保证远程通讯端不受攻击。性能要求是保证远程通讯端的性能。响应速度是为了保证远程通讯端的实时性,稳定性是为了保证远程通讯端的可靠性。测试要求是为了保证远程通讯端的质量。功能测试是为了保证远程通讯端的功能完备,性能测试是为了保证远程通讯端的性能,安全测试是为了保证远程通讯端的安全性。
该标准适用于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远程通讯端的设计、开发、测试、运维等环节,对于保障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公共上网服务场所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其信息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的信息安全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关标准
-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