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465.3-2004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基本业务功能规范 第3部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
发布时间:2004-01-07 实施时间:2004-01-07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而建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租赁房屋管理是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和租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标准规定了租赁房屋管理基本业务功能的要求,以便于各级公安机关和社会管理部门在建设和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时,能够更好地管理租赁房屋。

1.租赁房屋信息管理
租赁房屋信息管理是指对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包括房屋地址、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用途、房屋产权等信息。本标准要求租赁房屋信息管理应具有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以便于公安机关和社会管理部门对租赁房屋进行有效管理。

2.租赁房屋合同管理
租赁房屋合同管理是指对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进行管理,包括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要求租赁房屋合同管理应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和安全性,以便于公安机关和社会管理部门对租赁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有效管理。

3.租赁房屋租金管理
租赁房屋租金管理是指对租赁房屋的租金进行管理,包括租金的收取、退还、欠缴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要求租赁房屋租金管理应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和安全性,以便于公安机关和社会管理部门对租赁房屋租金进行有效管理。

4.租赁房屋维修管理
租赁房屋维修管理是指对租赁房屋的维修进行管理,包括维修的计划、实施、验收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要求租赁房屋维修管理应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和安全性,以便于公安机关和社会管理部门对租赁房屋维修进行有效管理。

5.租赁房屋安全管理
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对租赁房屋的安全进行管理,包括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防范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要求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应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及时性和安全性,以便于公安机关和社会管理部门对租赁房屋安全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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