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613.1-2006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第1部分:专用皮夹
发布时间:2006-04-25 实施时间:2006-06-0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证明的重要证件,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专用皮夹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 技术要求
1.1 皮夹应采用优质牛皮制作,手感柔软,色泽均匀,无明显瑕疵。
1.2 皮夹应具有防伪功能,采用特殊工艺制作,能够有效防止伪造。
1.3 皮夹应具有防水、防潮、防污染等功能,能够保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4 皮夹应具有合理的结构设计,能够方便携带和使用,不影响证件的正常使用。

2. 试验方法
2.1 外观检验:检查皮夹的外观质量,包括色泽、手感、瑕疵等。
2.2 防伪性能检验:采用专用工具对皮夹进行检验,确保其具有防伪功能。
2.3 防水、防潮、防污染性能检验:将皮夹放入水中、潮湿环境中、污染环境中进行检验,确保其具有相应的防护功能。
2.4 结构设计检验:对皮夹的结构设计进行检验,确保其方便携带和使用,不影响证件的正常使用。

3. 检验规则和标志
3.1 皮夹应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3.2 皮夹应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3.3 皮夹应标注防伪标志,确保其具有防伪功能。
3.4 皮夹应标注防水、防潮、防污染等功能,确保其具有相应的防护功能。

4. 包装、运输、贮存
4.1 皮夹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4.2 皮夹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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