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336-2001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
发布时间:2001-12-10 实施时间:2002-01-01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是指在合资船上工作的船员必须持有的证件,用于证明其身份和资格符合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合资船上工作的船员。

1. 登轮证的种类和颁发机构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分为以下两种:
(1)中国船员登轮证:由中国海事局颁发,适用于中国籍船员;
(2)外籍船员登轮证:由船舶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适用于非中国籍船员。

2. 登轮证的申请和审核
船员应向船舶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提交登轮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
(2)船员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健康证明文件;
(4)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船舶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对船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颁发登轮证。

3. 登轮证的有效期和管理
登轮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申请。船员应妥善保管登轮证,不得私自涂改、损毁或转借他人使用。如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船舶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补办。

4. 登轮证的使用和检查
船员在登船前应向船舶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出示有效的登轮证。船舶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对登轮证进行检查,确保其真实有效。船员在船上应妥善保管登轮证,不得私自涂改、损毁或转借他人使用。

5. 登轮证的注销和吊销
船员因各种原因不再在合资船上工作时,应及时向船舶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注销登轮证。如船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船舶管理规定,船舶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有权吊销其登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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