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胁迫、贿赂、侵占、挪用、窃取、抢夺、敲诈勒索、走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洗钱等手段,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利益,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为了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理和统计,制定了《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代码》标准。
本标准是《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代码》的第6部分,主要规定了补立案件原因代码的分类、编码和命名规则。补立案件是指在已经立案的基础上,因为新的证据或者新的犯罪事实,需要重新立案的情况。补立案件原因代码是对补立案件原因进行分类编码的一种方式,便于管理和统计。
本标准共分为4类补立案件原因代码,分别是:
1.证据不足:指原立案时证据不足,需要重新立案的情况。
2.犯罪事实不清:指原立案时犯罪事实不清,需要重新立案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不明:指原立案时犯罪嫌疑人不明,需要重新立案的情况。
4.其他原因:指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的其他需要重新立案的情况。
每类补立案件原因代码都有相应的编码和命名规则,以便于管理和统计。例如,证据不足的补立案件原因代码为“01”,命名为“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的补立案件原因代码为“02”,命名为“犯罪事实不清”,犯罪嫌疑人不明的补立案件原因代码为“03”,命名为“犯罪嫌疑人不明”,其他原因的补立案件原因代码为“99”,命名为“其他原因”。
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理和统计,提高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打击效率,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利益,促进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相关标准
- GA 398.1-2002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代码 第1部分:案件基本情况代码
- GA 398.2-2002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代码 第2部分:案件性质代码
- GA 398.3-2002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代码 第3部分:案件状态代码
- GA 398.4-2002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代码 第4部分:案件来源代码
- GA 398.5-2002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代码 第5部分:案件处理结果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