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214.3-2004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 第3部分: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数据项
发布时间:2004-01-10 实施时间:2004-01-10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其管理信息数据项的规范化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数据项的内容、格式、编码和数据元素的定义,以及数据项的使用规则和数据交换格式,为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本标准适用于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数据项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使用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数据项的相关业务。

本标准规定了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数据项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证件信息、家庭关系信息、住址信息、照片信息等。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数据项的格式、编码和数据元素的定义,以及数据项的使用规则和数据交换格式。其中,数据元素的定义包括数据元素名称、数据类型、数据长度、数据格式、数据元素说明等内容。

本标准要求居民身份证管理信息数据项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应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障;
2. 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必须得到保障;
3. 数据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标准还规定了数据交换格式,包括数据交换文件格式和数据交换协议。数据交换文件格式规定了数据交换文件的组成、格式和编码方式,数据交换协议规定了数据交换的通信协议、数据传输方式和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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