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335-2001
出海船民证
发布时间:2001-12-10 实施时间:2002-01-01


出海船民证是指在中国境内颁发的,允许持证人员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渔业、海运、海洋科研等活动的证件。出海船民证的颁发和管理对于保障海上安全和船员管理具有重要意义。GA 335-2001《出海船民证》规定了出海船民证的颁发条件、管理要求和使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出海船民证的颁发条件
出海船民证的颁发条件包括:年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海上工作经历等。其中,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身体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文化程度要求达到初中以上,海上工作经历要求在渔船或船舶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2. 出海船民证的管理要求
出海船民证的管理要求包括:证件颁发、证件使用、证件管理等。其中,证件颁发要求由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前需进行身体检查和文化考试;证件使用要求持证人员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渔业、海运、海洋科研等活动;证件管理要求公安机关对证件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更新证件信息。

3. 出海船民证的使用规定
出海船民证的使用规定包括:证件有效期、证件使用范围、证件使用限制等。其中,证件有效期为5年,证件使用范围为规定范围内从事渔业、海运、海洋科研等活动;证件使用限制要求持证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上安全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GA 335-2001《出海船民证》的实施,对于保障海上安全和船员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标准的实施也促进了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提高了我国海上安全和船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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