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240.33-2003
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代码 第33部分:刑嫌调控对象来源代码
发布时间:2003-05-08 实施时间:2003-10-01


刑事犯罪信息管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有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进行信息管理的工作。刑嫌调控对象是指在刑事犯罪信息管理中,被认定为需要进行调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对象。为了方便刑事犯罪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对刑嫌调控对象进行分类和编码,以便于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查询。

本标准规定了刑嫌调控对象来源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编码内容。其中,编码原则包括分类原则和编码长度原则。分类原则是指根据刑嫌调控对象的来源进行分类,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等五类。编码长度原则是指根据分类原则确定编码长度,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编码长度分别为1、2、3、4和5位。

编码规则包括编码顺序和编码规范。编码顺序是指按照分类原则确定编码顺序,即公安机关为1、检察机关为2、法院为3、其他机关为4、社会组织为5。编码规范是指按照编码长度原则确定编码规范,即公安机关的编码为1位数字,检察机关的编码为2位数字,法院的编码为3位数字,其他机关的编码为4位数字,社会组织的编码为5位数字。

编码内容包括编码和名称。编码是指根据编码规则确定的编码数字,名称是指刑嫌调控对象来源的名称,如公安机关的名称为“公安机关”。

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刑事犯罪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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