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69-1997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 保存与送检
发布时间:1997-05-15 实施时间:1997-07-01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和送检是法医学鉴定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物证检材的提取

物证检材的提取应该在现场进行,必须遵循现场勘查的规定,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避免污染和损坏。提取的物证检材应该标明提取时间、地点、提取人员等信息,并尽可能地保存完整。

2. 物证检材的保存

物证检材的保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保存环境应该符合物证检材的特点和要求,避免受到污染、破坏或变质。

(2)保存容器应该符合物证检材的特点和要求,避免对物证检材产生影响。

(3)保存时间应该根据物证检材的特点和要求确定,必要时应该采取特殊措施,如低温、干燥等。

(4)保存记录应该详细、准确,包括保存时间、保存条件、保存人员等信息。

3. 物证检材的送检

物证检材的送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送检前应该对物证检材进行鉴定和检测,确保物证检材的质量和可靠性。

(2)送检应该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进行,包括送检时间、送检方式、送检人员等信息。

(3)送检记录应该详细、准确,包括送检时间、送检方式、送检人员等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和送检,包括但不限于血液、唾液、精液、毛发、指甲、皮肤、骨骼、尸体等物证检材。

相关标准
GB/T 6900-2006 法医学检验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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