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725-2007
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送检规则
发布时间:2007-11-07 实施时间:2008-03-01


现场手印是刑事侦查中常见的一种物证,对于案件的破案和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现场手印检材的质量和可靠性,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装和送检。

1.包装要求
1.1 现场手印检材应当在现场进行包装,包装前应当进行拍照记录。
1.2 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装盒应当具有防潮、防震、防压、防污染等功能。
1.3 包装盒应当标明现场手印检材的名称、数量、包装日期、包装人员等信息,并在包装盒上粘贴标签,标明检材编号、包装日期、包装人员等信息。
1.4 包装盒应当密封,密封处应当用胶带封口,并在封口处签名或盖章。

2.送检要求
2.1 现场手印检材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2 送检前应当填写送检单,送检单应当标明检材名称、数量、包装日期、包装人员等信息,并在送检单上签名或盖章。
2.3 送检单应当与包装盒一起送交,送检单应当密封在包装盒内。
2.4 送检前应当进行拍照记录,并保存送检单和拍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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