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337-2001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
发布时间:2001-12-10 实施时间:2002-01-01


GA 337-2001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的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应当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向船员发放,确保船员持证上岸。

2.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船员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机构名称、证件号码、有效期等。

3.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应当在船员上岸前至少提前24小时向当地海事局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发放。

4.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的有效期为船员在该船工作期间,但不得超过船舶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限。

5.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应当在船员上岸后立即收回,不得再次使用。

6.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包括船员登陆证的发放、收回、使用情况等。

7.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的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海事管理规定。

相关标准
-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 GA 338-2018 合资船船员上岸管理规定
- GA 339-2018 合资船船员工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