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425.4-2003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4部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编制原则
发布时间:2003-05-08 实施时间:2003-10-01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是一种基于指纹生物特征的身份识别技术,广泛应用于公安、金融、交通等领域。为了方便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管理和使用,需要对其产品代码进行编制。本标准就是为了规范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的编制而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的编制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码长度: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的长度应该在6-12位之间,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2. 代码组成: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应该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其中数字表示产品的类别,字母表示产品的型号。
3. 代码分类: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应该按照产品的类别进行分类,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4. 代码命名: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应该采用简洁明了的命名方式,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5. 代码管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应该进行统一管理,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本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指纹自动识别系统产品代码的编制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便利。
相关标准
GB/T 20975-2007 指纹生物特征信息安全技术规范
GA/T 1162-2013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技术规范
GA/T 1163-2013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测试规范
GA/T 1164-2013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性能指标
GA/T 1165-2013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应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