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417.1-2003
公安综合信息系统规范 第1部分:共享数据项集
发布时间:2003-01-18 实施时间:2003-05-01


公安综合信息系统是公安机关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工具,其数据的共享是保障公安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公安综合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共享能够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综合信息系统规范 第1部分:共享数据项集》标准。

该标准首先对数据项集进行了定义,指出数据项集是由若干个数据元素组成的数据集合,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然后对数据项集进行了分类,分为基础数据项集、业务数据项集和综合数据项集三类。其中,基础数据项集是公安综合信息系统中最基本的数据项集,包括了人员、车辆、物品等基础信息;业务数据项集是根据公安机关的业务需求而定义的数据项集,包括了案件、警情、处罚等业务信息;综合数据项集是由基础数据项集和业务数据项集组成的综合数据集合。

接着,该标准对数据项集的命名规则进行了规定,要求数据项集的命名应当具有唯一性、可读性和可维护性。同时,该标准还对数据元素进行了定义,指出数据元素是数据项集中最基本的数据单位,具有一定的数据类型和数据长度。

在数据项集的组成方面,该标准规定了数据项集应当包括数据项集名称、数据项集描述、数据元素名称、数据元素描述、数据元素类型、数据元素长度等内容。此外,该标准还对数据项集的共享进行了规范,要求数据项集的共享应当遵循安全、合法、规范的原则,同时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总之,《公安综合信息系统规范 第1部分:共享数据项集》标准为公安综合信息系统中数据项集的共享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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