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398.11-2002
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代码 第11部分:经侦民警编号
发布时间:2002-11-22 实施时间:2003-01-01


经济犯罪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胁迫、侵占、贪污、挪用、偷税、洗钱等手段,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为了更好地管理经济犯罪案件信息,提高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效率,保障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制定了本标准。

经侦民警编号是指从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民警的唯一标识符号。经侦民警编号的编制规则如下:

1. 经侦民警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所在单位代码,后6位为个人编号。
2. 所在单位代码由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前2位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中间2位为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后2位为单位代码。
3. 个人编号由所在单位编制,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前2位为年份代码,后4位为个人顺序号。
4. 年份代码为该民警进入所在单位的年份,如2019年进入,则年份代码为19。
5. 个人顺序号为该民警在所在单位中的唯一标识符号,由所在单位自行编制。

经侦民警编号的使用方法如下:

1. 经侦民警在从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时,应当在相关文书、资料、电子文件等中注明自己的经侦民警编号。
2. 经侦民警在使用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使用自己的经侦民警编号进行登录和操作。
3. 经侦民警在与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经济犯罪案件信息交流时,应当注明自己的经侦民警编号。

经侦民警编号的管理要求如下:

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经侦民警编号管理制度,明确经侦民警编号的编制、使用、变更、注销等管理流程和责任。
2.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侦民警编号进行统一管理,确保经侦民警编号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3. 经侦民警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经侦民警编号,不得将其泄露或借用他人使用。
4.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经侦民警编号进行核查和更新,确保经侦民警编号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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