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300.8-2001
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管理代码 第8部分:收押凭证代码
发布时间:2001-06-15 实施时间:2001-07-01


收押凭证是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在押人员的身份证明。本标准规定了收押凭证的编制、使用、管理和保管等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收押凭证的编制

收押凭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1)在押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等基本信息;

(2)在押人员照片;

(3)在押人员指纹信息;

(4)收押时间、地点、原因等信息;

(5)看守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 收押凭证的使用

(1)收押凭证应当在在押人员被收押后立即发放,并在在押人员被释放或移交时收回;

(2)在押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收押凭证,不得转借或转让;

(3)在押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收押凭证,不得私自更改或损毁。

3. 收押凭证的管理

(1)看守所应当建立收押凭证管理制度,明确收押凭证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

(2)看守所应当对收押凭证进行登记、核对和盘点,确保收押凭证的数量和使用情况与在押人员数量相符;

(3)看守所应当对收押凭证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收押凭证的信息准确无误。

4. 收押凭证的保管

(1)看守所应当建立收押凭证保管制度,明确收押凭证的保管责任和保管流程;

(2)看守所应当对收押凭证进行安全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或被盗用;

(3)看守所应当对收押凭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收押凭证的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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