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是指在案件现场或者案件相关人员身上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工具、器具、文件、资料等。物证是案件侦查和审判的重要证据之一,对于案件的破案和定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物证进行分类和编码是案件现场勘验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GA/T 693.5-2007规定了物证分类与代码的具体内容。该标准将物证分为以下几类:人体、血迹、精斑、口腔、指纹、足迹、工具、器具、痕迹、文件、资料、其他。每一类物证都有相应的代码,以便于在案件现场勘验中进行标记和记录。
具体的物证分类和代码如下:
1. 人体:指人体的各个部位、组织、器官等。代码为01。
2. 血迹:指人体中的血液、血痕、血斑等。代码为02。
3. 精斑:指男性生殖器官中的精液。代码为03。
4. 口腔:指人体口腔中的唾液、口腔上皮细胞等。代码为04。
5. 指纹:指人体手指、脚趾等部位的指纹。代码为05。
6. 足迹:指人体脚底部的足迹。代码为06。
7. 工具:指用于犯罪的工具,如刀、锤、铁棍等。代码为07。
8. 器具:指用于犯罪的器具,如吸毒器具、赌具等。代码为08。
9. 痕迹:指犯罪现场留下的各种痕迹,如车辆轮胎印痕、鞋底印痕等。代码为09。
10. 文件:指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如合同、证书、票据等。代码为10。
11. 资料:指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资料,如电子邮件、短信、录音等。代码为11。
12. 其他:指除以上物证外的其他物品。代码为99。
以上物证分类和代码是在案件现场勘验中常见的物证,但并不是所有物证都能够被归类到以上分类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编码。
相关标准
GB/T 15201-1994 案件现场勘验规范
GA/T 693.1-2007 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案件分类与代码
GA/T 693.2-2007 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人员分类与代码
GA/T 693.3-2007 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3部分:车辆分类与代码
GA/T 693.4-2007 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4部分:场所分类与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