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300.9-2001
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管理代码 第9部分:成员类型代码
发布时间:2001-06-15 实施时间:2001-07-01


看守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人员进行羁押、审查、判决和执行刑罚的场所。在看守所中,对不同类型的在押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保障在押人员的权益。GA 300.9-2001《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管理代码 第9部分:成员类型代码》规定了不同成员类型的定义和标识,具体内容如下:

1. 犯罪嫌疑人:指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人员。标识为“01”。

2. 被告人:指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标识为“02”。

3. 判决犯: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员。标识为“03”。

4. 其他在押人员:指未被判处刑罚,但因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标识为“04”。

以上四种成员类型的定义和标识,是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管理的基础。在实际操作中,看守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成员类型,但必须在标识上与上述四种成员类型区分开来。

GA 300.9-2001《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管理代码 第9部分:成员类型代码》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保障在押人员的权益。同时,该标准也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了参考依据,促进了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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