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1002-201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发布时间:2012-06-29 实施时间:2012-09-01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是危险物品,具有极高的危害性和毒性,对人体和环境都有严重的危害。因此,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存放场所必须具备一定的治安防范能力,以确保存放场所的安全性和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的治安防范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 存放场所的选址和布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应尽量选择地势高、交通便利、通风良好的地方。

2. 存放场所应设置围墙、门禁、监控等安全设施,确保存放场所的安全性和防范能力。

3. 存放场所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对剧毒化学品、放射源进行分类存放,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4. 存放场所应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剧毒化学品、放射源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存放场所的安全性和防范能力。

5. 存放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存放场所的安全性和防范能力。

6. 存放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应对,确保存放场所的安全性和防范能力。

7. 存放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存放场所的安全性和防范能力。

8. 存放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确保存放场所的安全性和防范能力。

相关标准
GB 5085.3-2007 剧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
GB 18871-2002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GB 18218-20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 15603-1995 危险化学品包装运输安全规则
GB 3096-2008 危险货物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