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921-2011
民用爆炸物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发布时间:2011-01-13 实施时间:2011-05-01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的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设计、制作、使用和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爆炸物
指能够产生爆炸效应的物质或物品,包括炸药、烟火、烟花、鞭炮、礼花弹、烟雾弹、信号弹、照明弹、燃烧弹、燃烧剂、气体、液体、固体等。

2.2 警示标识
指在爆炸物存放、运输、使用等场所或设施中,为了提醒人们注意安全而设置的标识。

2.3 登记标识
指对爆炸物进行登记管理时,为了标识爆炸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而设置的标识。

三、警示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要求
3.1 设计要求
警示标识应当采用醒目、明显的颜色和图案,以便于人们识别和理解。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爆炸物的名称或代号;
(2)爆炸物的危险性质;
(3)禁止吸烟、明火等警示语;
(4)存放、使用等注意事项。

3.2 制作要求
警示标识应当采用耐候、耐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标识的字体、图案应当清晰、醒目。

3.3 使用要求
警示标识应当设置在爆炸物存放、运输、使用等场所或设施的显著位置,标识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模糊、褪色、损坏。

四、登记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要求
4.1 设计要求
登记标识应当采用醒目、明显的颜色和图案,以便于人们识别和理解。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爆炸物的名称或代号;
(2)爆炸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信息;
(3)存放、使用等注意事项。

4.2 制作要求
登记标识应当采用耐候、耐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标识的字体、图案应当清晰、醒目。

4.3 使用要求
登记标识应当设置在爆炸物存放、运输、使用等场所或设施的显著位置,标识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模糊、褪色、损坏。

五、管理要求
5.1 爆炸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2 爆炸物的存放、运输、使用等场所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

5.3 爆炸物的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复。

相关标准
GB 6944-2012 爆炸物包装标志
GB 6945-2012 爆炸物运输标志
GB 6946-2012 爆炸物存放标志
GB 6947-2012 爆炸物使用标志
GB 6948-2012 爆炸物废弃物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