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072-2013
基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中心(室)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3-06-24 实施时间:2013-10-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基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中心(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2.1 视频监控中心(室)
指基层公安机关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采用视频监控技术对公共场所、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等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存储的场所。

2.2 视频监控设备
指视频监控中心(室)所使用的摄像机、录像机、显示器、服务器、存储设备等。

2.3 视频监控系统
指视频监控设备、网络设备、管理软件等组成的整体系统。

2.4 视频监控数据
指视频监控设备所采集的图像、声音、时间等信息。

2.5 视频监控数据存储
指视频监控数据在存储设备中的保存。

2.6 视频监控数据查询
指对视频监控数据进行检索、回放、导出等操作。

2.7 视频监控数据安全
指视频监控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等安全要求。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组织机构
基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中心(室)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2 职责
基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中心(室)的职责包括:
(1)负责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和管理;
(2)负责视频监控数据的采集、存储、查询和分析;
(3)负责视频监控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4)负责视频监控数据的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视频监控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6)负责视频监控数据的报送和交流工作。

四、设备配置和运行管理
4.1 设备配置
基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中心(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范围、监控质量和监控效果。

4.2 运行管理
基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中心(室)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设备巡检、数据备份、故障处理、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五、信息安全
5.1 视频监控数据的保密性
基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中心(室)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视频监控数据的保密性,防止泄露。

5.2 视频监控数据的完整性
基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中心(室)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视频监控数据的完整性,防止数据被篡改。

5.3 视频监控数据的可用性
基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中心(室)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视频监控数据的可用性,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六、标准引用
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标准:
GB/T 28181-2016《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
GB/T 28182-2016《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数据传输协议》
GB/T 28183-2016《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设备技术要求》
GB/T 28184-2016《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GB/T 28185-2016《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应用规范》

相关标准
GB/T 28181-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
GB/T 28182-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数据传输协议
GB/T 28183-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设备技术要求
GB/T 28184-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GB/T 28185-2016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应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