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159-2014
公安机关“三台合一”接处警录音录像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4-05-09 实施时间:2014-08-01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要,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更好地保障接处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公安机关采用“三台合一”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即通过一台综合接警平台,实现语音、数据、视频三种信息的集成,同时进行录音录像,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为了规范接处警录音录像工作,保障公安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了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稳定、可靠、安全、高效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安机关的工作需要。
2.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技术保障措施,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环境等方面。
3.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4.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

二、技术规范
1.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高清晰度、高保真度、高可靠性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安机关的工作需要。
2.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能够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传输和共享机制,能够满足公安机关的工作需要。
4.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查询和分析机制,能够满足公安机关的工作需要。

三、管理制度
1.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方面。
2.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的采集、存储、备份、传输、共享等方面。
3.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的保密、防篡改、防病毒等方面。
4.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

四、监督检查
1.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数据的存储情况、安全性等方面。
2.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定期进行定期检查,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数据的备份恢复、安全性等方面。
3.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包括设备的安全性、数据的完整性、人员的操作规范等方面。
4. 接处警录音录像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包括日常监督、定期监督、专项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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