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2000.18-2014
公安信息代码 第18部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单位代码编制规则
发布时间:2014-10-31 实施时间: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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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居民身份证的普及和使用,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也需要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了方便公安机关在居民身份证申领、核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本标准规定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单位代码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单位代码编制。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单位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本标准编制,编制原则如下:
1. 申请单位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中间两位为“00”,后两位为顺序码。
2. 顺序码从01开始连续编码,同一申请单位内不得重复。
3. 申请单位代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T 2260的规定编制。
4. 申请单位代码应当在公安信息系统中进行管理,确保唯一性和正确性。
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单位代码编制,提高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相关标准: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1.1-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代码 第1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GB/T 2261.2-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代码 第2部分:县、县级市、市辖区、市、自治县、自治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GB/T 2261.3-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代码 第3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划管理办公室
GB/T 2261.4-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代码 第4部分:村、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