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2000.1-2014
公安信息代码 第1部分: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
发布时间:2014-09-28 实施时间:2014-09-28


公安信息代码是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信息代码的编制是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信息代码的编制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信息代码第1部分: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制原则、编码规则、编码结构、编码说明和编码应用等内容。其中,编制原则包括分类原则、编码原则和命名原则;编码规则包括编码长度、编码字符集和编码规则;编码结构包括编码位数、编码组成和编码顺序;编码说明包括编码名称、编码含义和编码范围;编码应用包括编码使用、编码查询和编码修改等。

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是公安信息代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是按照治安管理业务的性质、范围和特点进行分类和编码的,是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制应当遵循分类科学、编码规范、命名规范、应用方便、易于理解和记忆的原则,确保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分类原则:按照治安管理业务的性质、范围和特点进行分类,分类应当科学、合理、完整、准确。

(2)编码原则:按照治安管理业务分类的层次、顺序和特点进行编码,编码应当规范、简洁、易于理解和记忆。

(3)命名原则:按照治安管理业务的名称、特点和用途进行命名,命名应当规范、简洁、易于理解和记忆。

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规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编码长度: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长度应当根据分类层次和编码数量确定,一般不超过6位。

(2)编码字符集: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字符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确定,一般采用数字、字母和符号等字符。

(3)编码规则: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规则应当根据分类原则和编码原则确定,一般采用顺序编码、分级编码和组合编码等方式。

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结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编码位数: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位数应当根据分类层次和编码数量确定,一般不超过6位。

(2)编码组成: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组成应当根据编码规则和编码字符集确定,一般采用数字、字母和符号等字符。

(3)编码顺序: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顺序应当根据编码规则和编码原则确定,一般采用从小到大、从简到繁、从一般到特殊等顺序。

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说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编码名称: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名称应当根据分类原则和命名原则确定,一般采用简洁、明确、易于理解和记忆的名称。

(2)编码含义: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含义应当根据分类原则和编码原则确定,一般采用简洁、明确、易于理解和记忆的语言描述。

(3)编码范围: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范围应当根据分类原则和编码原则确定,一般采用简洁、明确、易于理解和记忆的范围描述。

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应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编码使用: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应当在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中广泛应用,确保信息化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2)编码查询: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应当在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中方便查询,确保信息化建设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3)编码修改:治安管理业务分类与代码的编码应当在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中及时修改,确保信息化建设的更新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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