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状况是指公民在兵役制度下的服役状况,包括现役、预备役、退役、未服役等。为了统一兵役状况的编码,方便信息交换和管理,本标准制定了兵役状况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信息化系统中的兵役状况编码,包括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消防部队等单位。本标准的编码原则是以兵役状况为主线,以编码长度短、易于记忆、便于识别为原则,编制兵役状况代码。
本标准的编码规则如下:
1. 兵役状况代码由两位数字组成,第一位数字表示兵役状况的大类,第二位数字表示兵役状况的小类。
2. 第一位数字的编码如下:
1:现役
2:预备役
3:退役
4:未服役
3. 第二位数字的编码如下:
01:现役士兵
02:现役文职人员
03:现役军官
04:现役士官
05:现役义务兵
06:现役士兵(含士官)
07:现役文职干部
08:现役军队院校学员
09:现役军队科研单位工作人员
10:现役军队医院医护人员
11:现役军队文工团人员
12:现役军队体育队人员
13:现役军队科技创新人才
14:现役军队其他人员
21:预备役士兵
22:预备役文职人员
23:预备役军官
24:预备役士官
25:预备役义务兵
26:预备役士兵(含士官)
27:预备役文职干部
28:预备役军队院校学员
29:预备役军队科研单位工作人员
30:预备役军队医院医护人员
31:预备役军队文工团人员
32:预备役军队体育队人员
33:预备役军队科技创新人才
34:预备役军队其他人员
41:退役士兵
42:退役文职人员
43:退役军官
44:退役士官
45:退役义务兵
46:退役士兵(含士官)
47:退役文职干部
48:退役军队院校学员
49:退役军队科研单位工作人员
50:退役军队医院医护人员
51:退役军队文工团人员
52:退役军队体育队人员
53:退役军队科技创新人才
54:退役军队其他人员
61:未服役应征入伍人员
62:未服役应征入伍人员(含预征对象)
63:未服役应征入伍人员(含预征对象和预备役人员)
64:未服役应征入伍人员(含预征对象、预备役人员和退役士兵)
65:未服役应征入伍人员(含预征对象、预备役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人员)
66:未服役应征入伍人员(含预征对象、预备役人员、退役士兵、其他人员和未成年人)
67:未服役应征入伍人员(含预征对象、预备役人员、退役士兵、其他人员、未成年人和女性)
68:未服役应征入伍人员(含预征对象、预备役人员、退役士兵、其他人员、未成年人、女性和残疾人)
4. 兵役状况代码的应用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应用兵役状况代码进行人员管理和信息统计;
(2)武警部队应用兵役状况代码进行人员管理和信息统计;
(3)消防部队应用兵役状况代码进行人员管理和信息统计;
(4)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应用兵役状况代码进行人员管理和信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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