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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其证件编号的编制规则、编号结构、编号分配、编号使用、编号管理和编号变更等要求,对于保障警务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警务督察证件编号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警务督察的证件编号编制规则、编号结构、编号分配、编号使用、编号管理和编号变更等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公安信息代码》第1部分“总则”中的术语和定义相同。
三、编号编制规则
1.警务督察证件编号由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警务督察机构负责编制。
2.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编制,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3.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制,编号位数不得超过20位。
4.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采用固定位数编制,不得出现空位。
5.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采用连续编制,不得重复使用。
四、编号结构
1.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证件类型代码;
(2)发证机关代码;
(3)证件编号;
(4)校验码。
2.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按照以下结构编制:
(1)证件类型代码:2位数字,表示证件类型;
(2)发证机关代码:6位数字,表示发证机关;
(3)证件编号:8位数字,表示证件编号;
(4)校验码:2位数字,表示校验码。
五、编号分配
1.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由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警务督察机构负责分配。
2.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配,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3.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采用连续分配,不得跳号或者重号。
六、编号使用
1.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在证件上清晰标注,不得模糊或者涂改。
2.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在证件使用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不得泄露或者丢失。
七、编号管理
1.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警务督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警务督察证件编号管理制度,确保编号的安全和有效性。
2.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警务督察机构应当对警务督察证件编号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编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警务督察机构应当对警务督察证件编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编号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八、编号变更
1.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应当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变更:
(1)证件类型发生变化;
(2)发证机关发生变化;
(3)证件编号发生重复;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2.警务督察证件编号变更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相关标准:
GB/T 17710-2008 公安信息代码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1.1-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号码
GB/T 2261.2-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GB/T 2261.3-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