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印鉴定是一种重要的法医学技术,对于破案、司法裁判等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手印鉴定文书则是手印鉴定的重要成果之一,其编写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因此,本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手印鉴定文书的编写,提高手印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1. 文书编写要求
手印鉴定文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编写,严格遵守事实,客观公正,不得夹带主观臆断和个人意见。同时,文书应当具有可读性、可理解性和可复制性,以便于后续的审查和使用。
2. 文书格式
手印鉴定文书应当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录等部分。其中,封面应当标明文书名称、编制单位、鉴定对象、鉴定时间等基本信息;目录应当列出正文和附录的主要内容;正文应当包括鉴定结论、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结果等内容;附录应当包括鉴定人员的资格证书、鉴定仪器的检定证书、鉴定过程中的照片、图表等。
3. 文书内容
手印鉴定文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2)鉴定的目的和依据,包括鉴定请求、鉴定要求、鉴定标准等;
(3)鉴定过程的描述,包括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仪器的使用、鉴定现场的情况等;
(4)鉴定结果的说明,包括鉴定结论、鉴定意见、鉴定证据等;
(5)鉴定人员的签名和盖章。
4. 审批程序
手印鉴定文书应当经过鉴定人员、主管领导、质量控制人员等多个环节的审批,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同时,文书应当在鉴定人员签名和盖章后,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方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相关标准
GB/T 6900-2006 法医学鉴定术语
GB/T 6901-2006 法医学鉴定技术规范
GB/T 6902-2006 法医学鉴定报告编写规范
GB/T 6903-2006 法医学鉴定质量控制规范
GB/T 6904-2006 法医学鉴定实验室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