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967-2021
法医学 视觉电生理检查规范
发布时间:2021-10-14 实施时间:2022-05-01


法医学视觉电生理检查是一种通过记录视觉系统神经元的电生理活动来评估视觉系统功能的检查方法。该检查方法可以用于判断视觉系统的功能状态,对于一些视觉系统疾病的诊断和鉴定也有一定的帮助。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法医学视觉电生理检查的技术要求、检查方法、结果判定及报告编写等内容,以提高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技术要求
1.1 仪器设备
法医学视觉电生理检查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视觉电生理检查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仪器设备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仪器设备应具有良好的信号质量和信噪比;
(3)仪器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数据采集和处理能力。

1.2 检查人员
法医学视觉电生理检查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进行,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医学、生物医学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学历;
(2)具有相关专业的培训和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2. 检查方法
2.1 检查前准备
(1)检查前应对被检查者进行详细的询问和检查,了解其病史和症状;
(2)被检查者应在检查前保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避免过度疲劳;
(3)被检查者应在检查前避免饮酒、吸烟等影响视觉系统功能的行为。

2.2 检查过程
(1)检查应在安静、舒适的环境下进行;
(2)被检查者应坐在舒适的座位上,保持头部稳定;
(3)检查应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进行;
(4)检查应在被检查者保持视觉注意力的情况下进行。

2.3 检查内容
法医学视觉电生理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视觉诱发电位检查(VEP);
(2)闪光电图检查(ERG);
(3)暗适应电位检查(DA)。

3. 结果判定
3.1 结果判定应根据被检查者的年龄、性别、病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视觉系统功能状态;
3.2 结果判定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结果应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比性;
3.3 结果判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进行。

4. 报告编写
4.1 报告应包括被检查者的基本信息、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结果判定等内容;
4.2 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3 报告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编写。

相关标准
GB/T 14233.1-2008 电磁兼容性通用规范
GB/T 16886.1-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微生物学通用要求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