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 0201-1994
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
发布时间:1994-01-18 实施时间:1994-03-01
歌舞厅是一种娱乐场所,为了营造良好的氛围,照明设计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不合理的照明设计会产生光污染,对周围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制定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1.照明要求
1.1 照度要求
歌舞厅内的照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舞池中心照度不得低于200lx;
(2)舞池周围照度不得低于100lx;
(3)观众席照度不得低于50lx。
1.2 照明色温要求
歌舞厅内的照明色温应符合以下要求:
(1)舞池中心照明色温不得低于3000K;
(2)舞池周围照明色温不得低于2700K;
(3)观众席照明色温不得低于2700K。
2.光污染限定
2.1 光污染限定要求
歌舞厅内的光污染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光源的颜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2)光源的亮度不得超过周围环境的亮度;
(3)光源的光束不得向上发射;
(4)光源的光束不得向周围环境发射。
2.2 光污染监测
歌舞厅应配备光污染监测设备,定期对光污染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相关标准
GB/T 20145-2006 照明设计标准
GB/T 20146-2006 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20147-2006 照明设备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20148-2006 照明设备能效检测方法
GB/T 20149-2006 照明设备能效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