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21-1998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规定
发布时间:1998-01-08 实施时间:1998-07-01


核设施是指核能利用的设施,包括核电站、核燃料加工厂、核燃料循环厂、核燃料研究所、核物理研究所、核医学研究所、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等。核设施的水质监测是保证核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标准旨在规范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的方法和要求,确保采样结果准确可靠。

1.基本要求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采样应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
(2)采样应在水体深度、流速、水温等条件稳定的情况下进行;
(3)采样应在水体中心位置进行;
(4)采样应避免污染和损坏采样器具和采样容器;
(5)采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

2.采样方法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应采用以下方法:
(1)定点采样法:在固定的采样点进行采样;
(2)漫游采样法:在水体中漫游进行采样;
(3)自动采样法:采用自动采样器进行采样。

3.采样器具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应使用以下采样器具:
(1)手动采样器:包括手提式采样器、伸缩式采样器、抽水式采样器等;
(2)自动采样器:包括流量比例自动采样器、时间比例自动采样器等。

4.采样容器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应使用以下采样容器:
(1)玻璃瓶:用于常规水质监测采样;
(2)塑料瓶:用于放射性水质监测采样。

5.采样现场操作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现场操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1)采样前应对采样器具和采样容器进行清洗和消毒;
(2)采样时应保持采样器具和采样容器的清洁和干燥;
(3)采样时应避免污染和损坏采样器具和采样容器;
(4)采样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

6.采样现场记录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现场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样点的名称、编号、位置和采样时间;
(2)采样器具和采样容器的编号、型号和规格;
(3)采样前的清洗和消毒记录;
(4)采样时的现场操作记录。

7.采样现场质量控制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现场质量控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1)采样前应进行现场质量控制;
(2)采样时应进行现场质量控制;
(3)采样后应进行现场质量控制。

8.采样后处理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后处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采样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处理;
(2)样品处理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
(3)样品处理后应及时送样分析。

9.采样现场安全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现场安全应遵循以下要求:
(1)采样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采样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3)采样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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