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22-1998
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1998-01-08 实施时间:199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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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载放射性物质是指空气中悬浮的放射性物质,包括氡、钍、铀及其子体系的放射性核素。气载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因此对其进行取样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本标准规定了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取样方法:应采用干式或湿式取样方法,取样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 取样量:取样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1000升。
3. 取样时间:应在气载放射性物质浓度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取样,一般应在同一时间段内进行。
4. 取样地点:应根据气载放射性物质的来源、分布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确定取样地点。
5. 取样频率:应根据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变化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确定取样频率。
6. 取样记录:应记录取样时间、地点、取样量、取样方法、取样器具、气象条件等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气载放射性物质的取样分析工作,可用于环境监测、职业卫生监测等领域。
相关标准:
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8-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价方法
GB/T 16159-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制定方法
GB/T 16160-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管理方法
GB/T 16161-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监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