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3-2000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00-05-22 实施时间:2000-12-01
剩余放射性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放射性核素,如铀、钍、钾等,它们在土壤中的含量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土壤中剩余放射性超过一定的限值,就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因此,本标准制定了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的限值和评价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的限值,其中铀、钍、钾的限值分别为300Bq/kg、500Bq/kg、4000Bq/kg。同时,本标准还规定了评价方法,包括采样、分析和计算等步骤。评价结果应该以铀、钍、钾三种核素的总量来表示,即剩余放射性总量不应超过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拟开放场址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利用规划。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对拟开放场址周围的土壤进行采样和分析,评价结果应该作为决策的依据。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应该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土地的利用方式和限制条件。
本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防止剩余放射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相关标准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599-20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GB 3096-2008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8871-20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 8978-1996 水中放射性核素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