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是指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进行连续监测的系统。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1. 技术要求
1.1 监测原理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应采用红外吸收法、紫外吸收法、气相色谱法等方法进行监测。
1.2 监测范围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非甲烷总烃的浓度范围,一般应在0~100mg/m³之间。
1.3 监测精度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监测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4 监测稳定性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监测稳定性,监测数据应连续、稳定、准确。
1.5 报警功能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应具有报警功能,当监测数据超过设定的报警值时,应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2. 检测方法
2.1 校准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应定期进行校准,校准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2 维护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维护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2.3 数据处理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采集到的数据应进行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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