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516-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09-12-29 实施时间:2010-03-01


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机构、个人和家庭产生的废弃物。医疗废物的处理对于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其中,集中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医疗废物处理方式,但其安全性和环保性也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保障其安全、高效、环保运行,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发布了HJ 516-2009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

2.术语和定义:对于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3.运行管理:包括设施的日常管理、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4.监督管理:包括设施的监督检查、监测、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5.安全管理:包括设施的安全防护、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6.环保管理:包括设施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方面的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

7.技术要求:包括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选型、烟气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8.文件管理:包括设施的各类文件、记录、档案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9.培训管理:包括设施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

10.评估管理:包括设施的评估、审查、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该标准还对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建设、验收、运行、改建、扩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关标准
GB 16889-2008 医疗废物分类与分包标准
GB 18484-2014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
GB 18597-2001 医疗机构卫生标准
GB 18598-2001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GB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