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7-07-12 实施时间:2007-08-01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是指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和数据处理的系统。该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技术要求:
1. 系统应当能够实现对烟气中SO2、NOx、CO、O2、烟尘等污染物的连续自动监测,并能够实现数据的实时处理和存储。
2. 系统应当具备高精度、高灵敏度、高稳定性和高可靠性,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
3. 系统应当具备自动校准、自动校验、自动故障诊断和自动报警等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
4. 系统应当具备远程监控和远程数据传输功能,能够实现对监测数据的远程管理和控制。
5. 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处理和报表输出功能,能够生成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的监测报告。
6. 系统应当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性和抗干扰能力,能够适应各种恶劣的环境条件。
7. 系统应当具备良好的可维护性和可升级性,能够方便地进行维护和升级。
本标准还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检测方法,包括系统的安装、调试、校准、校验、故障诊断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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