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标志产品包装用纤维干燥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技术要求
1. 外观:纤维干燥剂应为白色或淡黄色的纤维状物质,无异味、无杂质。
2. 吸湿量:纤维干燥剂的吸湿量应符合下表要求。
| 吸湿量(25℃,RH=80%) | 不少于(g/100g) |
|------------------------|------------------|
| 纤维素纤维干燥剂 | 10 |
| 活性炭纤维干燥剂 | 15 |
3. pH值:纤维干燥剂的pH值应在5.0~8.0之间。
4. 氯离子含量:纤维干燥剂的氯离子含量应小于0.02%。
5. 粉尘含量:纤维干燥剂的粉尘含量应小于0.5%。
6. 包装:纤维干燥剂应采用无毒、无味、无污染的包装材料,包装应密封、防潮、防水、防污染。
7. 标志:纤维干燥剂的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吸湿量等信息。
三、试验方法
1. 吸湿量的测定:将纤维干燥剂样品放置在25℃、相对湿度为80%的恒温恒湿箱中,24小时后取出称重,计算吸湿量。
2. pH值的测定:将纤维干燥剂样品与水混合,用pH计测定其pH值。
3. 氯离子含量的测定:将纤维干燥剂样品与水混合,用氯离子电极测定其氯离子含量。
4. 粉尘含量的测定:将纤维干燥剂样品放置在筛子上,用筛网筛分,称取筛上残留物的质量,计算粉尘含量。
四、检验规则
1. 外观、吸湿量、pH值、氯离子含量、粉尘含量应符合技术要求。
2. 检验时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的误差范围。
3. 检验合格的纤维干燥剂可以出厂或使用。
五、包装、运输、贮存
1. 纤维干燥剂应采用无毒、无味、无污染的包装材料,包装应密封、防潮、防水、防污染。
2. 纤维干燥剂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到阳光直射、雨淋、高温等影响。
3. 纤维干燥剂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中,避免受到阳光直射、雨淋、高温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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