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219-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空气卫生香
发布时间:2005-11-28 实施时间:2006-01-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标志产品空气卫生香。

二、产品的基本要求
1. 空气卫生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空气卫生香应当具有良好的卫生效果,不得对人体、动植物、环境造成危害。
3. 空气卫生香应当具有良好的使用效果,能够有效地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减少异味和污染物的浓度。
4. 空气卫生香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能够保持较长时间的卫生效果和使用效果。
5. 空气卫生香应当具有良好的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的使用环境和需求。

三、物理性能
1. 外观:空气卫生香应当外观整洁、无异味、无明显瑕疵。
2. 颜色:空气卫生香的颜色应当符合产品说明。
3. 尺寸:空气卫生香的尺寸应当符合产品说明。
4. 包装:空气卫生香的包装应当符合产品说明。

四、化学性能
1. 成分:空气卫生香的成分应当符合产品说明。
2. 挥发性有机物(VOC):空气卫生香的VOC含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重金属:空气卫生香的重金属含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有害物质:空气卫生香不得含有对人体、动植物、环境有害的物质。

五、微生物学性能
1. 细菌总数:空气卫生香的细菌总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霉菌总数:空气卫生香的霉菌总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大肠菌群:空气卫生香的大肠菌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六、环境行为性能
1. 空气卫生香的使用不得对室内空气质量造成污染。
2. 空气卫生香的使用不得对室内装修材料、家具等造成损害。
3. 空气卫生香的使用不得对室内电器设备造成干扰或损害。

七、包装、标志、使用说明
1. 包装:空气卫生香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标志:空气卫生香的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使用说明:空气卫生香的使用说明应当清晰明了,包括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存放方法等。

相关标准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8580-20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27630-2011 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401-2010 纺织品有害物质限量
GB/T 2912.1-2009 环境标志产品标志和标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