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0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发布时间:2020-02-28 实施时间:2020-02-28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生产过程中也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影响。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我国实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本标准旨在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参照《环境保护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术语和定义》(GB/T 14662)。

3.技术要求
3.1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管理档案,定期开展环境自行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
3.2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
3.4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3.5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4.管理措施
4.1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4.2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和评价结果。
4.3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自行监测,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4.4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档案,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管理情况。
4.5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
4.6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4.7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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