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0-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发布时间:2020-02-28 实施时间:2020-02-28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中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二、术语和定义
2.1 排污许可证
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规定排污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途径等内容的许可证。

2.2 饲料加工工业
指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饲料的生产活动。

2.3 植物油加工工业
指以植物油料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植物油的生产活动。

2.4 污染物
指排放到环境中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物质,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等。

2.5 排放标准
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等限值。

三、申请材料
3.1 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填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3 生产工艺流程图
申请人应当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废水、废气、废渣等。

3.4 污染物排放清单
申请人应当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包括污染物种类、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3.5 污染物排放分析报告
申请人应当提供污染物排放分析报告,包括污染物种类、排放口、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3.6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人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方法、结论等。

四、技术要求
4.1 污染物排放控制
申请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2 废水处理
申请人应当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3 废气处理
申请人应当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对废气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4 废渣处理
申请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废渣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监测
申请人应当建设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5.2 环境监测
申请人应当建设环境监测设施,对环境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六、其他要求
6.1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缴纳排污费用。

6.2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

相关标准
GB 3096-2008 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1996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工业企业环境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