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42.7-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
发布时间:2020-12-26 实施时间:2021-03-01


入海河流是近岸海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水质、水文和水生态状况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护近岸海域环境和生态安全,需要对入海河流进行监测。本标准旨在规范入海河流监测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为保护近岸海域环境和生态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1.监测内容
入海河流监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水质监测: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硝态氮、硝酸盐、铵盐、有机物、重金属等指标的监测;
(2)水文监测:包括水位、流量、流速、水深、悬移质、泥沙等指标的监测;
(3)水生态监测:包括水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物种组成、数量、分布等指标的监测。

2.监测方法
入海河流监测应采用标准化的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具体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内容和监测目的确定,包括采样方法、分析方法、仪器设备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3.监测频次
入海河流监测应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内容确定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和时效性。一般情况下,水质监测应每月至少1次,水文监测应每月至少2次,水生态监测应每季度至少1次。

4.监测数据处理
入海河流监测数据应进行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监测数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处理和评价,形成监测报告。

5.监测报告编制
入海河流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结果、数据分析和评价、问题分析和建议等内容。监测报告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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